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迅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职工住房消费,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仍存在使用率偏低,个人贷款业务偏少,购买国债行为不规范,原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数额大、回收缓慢,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 宣传、建设、房管、房改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房贷款发放等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各承办银行应在储蓄网点放置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在商品房销售点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过程中应向购房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与申请银行贷款的同等对待,严禁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出规定以外的苛刻条件,违者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二、分类指导,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 各地管理中心应根据职工住房消费的新情况分门别类,重点引导,内控风险,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 (一)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按照我国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各地管理中心要把发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等)贷款列为优先发放的个贷业务,在经济适用房销售点或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受理窗口”设立个贷办理点,专门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单位及在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管理中心应批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适当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原则上各地首付款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二)对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鼓励职工用修建的住房作抵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房。 (三)简化贷款程序,方便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各地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普通商品房项目,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储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与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商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购房职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抵押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联合办公,推行“一站式”服务。 (四)努力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未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市(州)应尽快启动贷款业务。 已经开展的,要进一步拓展市场,引导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把业务延伸至小区,扩大业务量。同时,各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贷款条件,防范贷款风险。 (五)未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的城市,限期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考核,成绩突出的可给予专项工作奖励,奖励资金控制在增值收益的2%—5%的范围内。 三、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各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规范操作,防止出现以个贷为名套取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虚构购房合同或虚增房价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一)严格审批管理。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正常缴存公积金,有无贷款资格,贷款是否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购房行为是否真实有效,房价是否合理,担保措施是否落实,借款人购房是否属于理性消费,是否超过其相应的偿还能力,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等。 (二)建立贷款台账及统计管理制度。要利用计算机建立贷款发放及回收的明细台账,随时掌握贷款管理的各种动态信息,做好业务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三)加强贷后检查。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开发商及合作项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办银行扣收本息情况、保证金账户开立使用情况、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进行抽查。对开发商履行合作协议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强化催收管理。管理中心要及时全面掌握贷款逾期的信息,认真分析逾期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催收逾期贷款,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催收管理机制。 四、稳妥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在确保职工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审慎稳妥地开展买卖国债业务。管理中心购买国债计划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严禁超计划购买。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04]122号)规定办理国债开户、委托结算代理等业务。利用住房公积金买卖国债应遵循保值增值原则,不得因买卖国债造成资金损失。严禁委托理财。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各管理中心一律暂停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 五、限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 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在今年3月底以前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调整到位。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任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办理。尽快解决管理机构的资产划分和人员分流问题。原管理机构挤占挪用的资金要明确责任,限期归位。除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设为所在城市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其他单位均不得设立公积金管理机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归集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凡未将公积金缴存到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的,各市(州)政府应限期予以纠正。 六、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各市(州)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量。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应建尽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各级机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工作,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加大力度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理回收各项违规资金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季度向省建设厅报送清理回收情况。要定期开展对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有关城市政府挪用的公积金应动用本级财力及时足额归垫。 八、抓紧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系统,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 各市(州)要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面落实各项监督任务。加大对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时查处,追回被挪用的资金,严肃处理责任人。重大案情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为加强对市(州)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各市(州)任命或调整管理中心其他负责人,应报省建设厅备案。要加快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系统建设。省建设厅要尽快制订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市(州)管理中心要落实有关的建设、维护经费和人员,确保在今年内开通监管系统并与建设部联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针对住房市场的变化和住房政策的调整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指导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