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65365关于转发川民发〔2017〕74号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凉民发〔2017〕43号 各县市民政局、规建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 为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客观判断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家庭不动产信息,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实现精准救助,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74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对对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及成员、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 二、核对授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及成员、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在按规定向社会救助受理部门授权后,其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由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核对数据,授权书样本见附件2。 三、核对时间。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在提出申请同时,授权社会救助受理部门,对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核对工作与申请审核同时进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按民政部门相关社会救助内容复核时间以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核对。 四、核对方式。由于我州核对系统暂未建立,先以加密U 盘拷贝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数据核对完成后,退回原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数据核对由民政部门提供被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核对系统建立完善后,按系统运行方式,采取数据交换形式进行网络核对。 五、保密措施。参与核对的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对不能公开的核对对象相关信息保密,泄露保密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核对事宜按川民发〔2017〕74 号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7〕74 号) 2.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试行)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365365 2017 年8 月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