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认真落实“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多样化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际,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年限和借款人偿还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将住房公积金偿还期限调整为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调整部分县贷款额度。将普格县和甘洛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至为30万元。 三、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挂钩,挂钩倍数为20,即单笔贷款额度等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单身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其享有分额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四、调整贷款人查房规定。贷款人查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的查房证明。 五、调整又提又贷政策。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付完总房款20%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的停办又提又贷政策。 六、调整异地贷款政策。异地职工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以申请一次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得办理异地贷款。 七、调整借款人月收入证明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八、停止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本通知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