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1、《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