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职工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职工供房负担,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324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132号)、《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凉山实际,汇同相关银行协商,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商转公”的前提条件 (一)申请职工需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二)购房时申请了银行住房贷款,按时偿还该贷款满12个月,且无逾期,办理该贷款的银行是已与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了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现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该贷款。 (三)所申请“商转公”的住房不得是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四)已办理过该套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购房提取的职工,再办理的商业贷款,不适用“商转公”。 二、申请“商转公”的额度、年限、利率、抵押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贷款额度。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在银行该笔贷款的余额(即在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贷款人已归还的本金),但在银行贷款余额如果高于当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只能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申请“商转公”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 (二)贷款年限。申请“商转公”的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的年限,也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及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贷款利率。申请“商转公”的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现行利率。 (四)抵押担保方式。申请“商转公”的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不变,与原该笔住房贷款的抵押担保方式相同,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必须是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楼盘。 (五)资金划转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与该银行完善相关手续后,贷款资金划转到原该笔贷款还款账户,银行按约定扣款。 三、申请“商转公”的必备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与商业贷款的申请人一致,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证明、收入证明、银行信用证明。 (三)购房地查房证明。 (四)银行出具的“商转公”的函。 四、相关事项 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暂定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