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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的处罚


来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否涉密:不涉密   时间:2017年06月0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序号: 7 办理部门: 凉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权力编码: 151340000204-B-004000 办理地点: 西昌市月光大道116号
行政权力名称: 西昌市月光大道116号 联系电话: 3236010
实施主体: 365365(法定) 服务表格: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监督电话: 3236011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行政权力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条件: 《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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