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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来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否涉密:不涉密   时间:2017年06月0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3)单位合并、分离、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缓缴、漏缴的;

  (4)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货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人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5)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二、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

  三、办理流程

  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窗口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登记个人明细账。

  四、办理方式

  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办事地址

  365365。

  七、联系电话

  咨询联系方式:0834-323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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