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条件 (1)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3)单位合并、分离、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缓缴、漏缴的; (4)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货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人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5)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二、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 三、办理流程 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窗口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登记个人明细账。 四、办理方式 由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办事地址 365365。 七、联系电话 咨询联系方式:0834-3235753。 |